正在加载...

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中国正式实施,新条例明确指出对于盗版作品提供链接、搜索亦为违法。这一条例的颁布直接关系到互联网上如百度、雅虎等诸多提供音乐、视频等作品搜索及链接的公司及其网站服务,同时也关系到无数一直依赖这些服务的互联网民众。本站将持续关注这一话题。暂不评论,先转载一些文章。

《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保护条例》全文

最近更新:2006.7.2

–2006.7.2–

新华网: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1.不禁止用户临时复制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条例》应当对临时复制作出规定。经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禁止临时复制的症结是制止终端用户在线使用作品,而禁止终端用户非营业性使用作品不具有可行性;国际上对禁止临时复制有很大争议,在互联网条约制定过程中,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明确反对禁止临时复制,由于各方争执不下,互联网条约没有规定禁止临时复制;而且,作为授权立法,《条例》也不宜对著作权法未授权的临时复制作出规定。因此,《条例》对临时复制未作规定。

2.网络服务提供者四种情况免责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称,为促进网络产业发展,有必要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的成本和风险。《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四种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自动接入服务、自动传输服务的,只要按照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服务,不对传输的作品进行修改,不向规定对象以外的人传输作品。

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信息向服务对象提供的,只要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影响提供该作品网站对使用该作品的监控、并根据该网站对作品的处置而做相应的处置。

 第三,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只要标明是提供服务、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明知或者应知存储的作品侵权、没有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删除侵权作品。

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但是,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作品侵权仍链接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3.八种情形可不经许可不付酬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属于下列8种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4.建立“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条例》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往往涉及金额很小,在现实中缺乏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程序解决的必要性。为此权利人认为网络上的作品侵犯其权利或者删除、改变了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可以书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人书面通知,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并转告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认为其提供的作品未侵犯他人权利,提出书面说明要求恢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还可以恢复与该作品的链接,同时转告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

–2006.7.1–

新浪网:网络版权保护新规开始实行 盗版链接亦侵权

  新条例明显地提高了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菲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的讲座上说,“它的第一条就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这次条例,把保护范围扩大到了表演者”。这意味着,一首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包括词曲作者、表演者以及唱片公司三方。

  对于搜索引擎提供了盗版作品的链接是否构成违法,新条例也给予明确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庭长蒋志培说,源侵权行为是指直接侵权,提供上载或传播。另一种行为是对源侵权行为的帮助侵权行为,比如说链接、搜索,它和源侵权行为一起构成共同侵权。

  对于国内外争论比较大的P2P下载问题,蒋志培说,通过这样的特殊软件,用户实现共享,共享以后构成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依法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

  根据新规第十九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将受到行政处罚、经济处罚,严重的给予刑事处罚。王野菲说,国务院出现这种条款是罕见的,以前没有。这一条款,国内互联网企业应给予高度注意。

  新条例一方面将作者的传统版权权益进行网络化延伸,扩大保护,另一方面促进整个社会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新《条例》在教学和研究、盲人使用、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和计算机网络安全措施四个方面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予了一定限制。

  中国现有网民一点一亿,网络传播已经构成一个庞大的产业,文字作品、音乐、影视、游戏、软件、动漫、彩铃都可通过网络销售。这部新法规出台的经济原因,即是规范这个蓬勃发展的市场。

: http://www.bbbear.org/index.php/archives/22

本文相关评论 - 1条评论都没有呢

目前还没有评论.